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山青院办字〔201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反映学生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评定方法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创新与实践能力三部分。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评定方法是:
1.本科学生
大一、大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S)=基本素质测评积分(D)÷20×20%+学习成绩测评积分(Z)×60%+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积分(N)÷20×20%。
大三、大四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S)=基本素质测评积分(D)÷20×20%+学习成绩测评积分(Z)×50%+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积分(N)÷20×30%。
2.专科
大一、大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S)=基本素质测评积分(D)÷20×20%+学习成绩测评积分(Z)×60%+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积分(N)÷20×20%。
大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S)=基本素质测评积分(D)÷20×20%+学习成绩测评积分(Z)×50%+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积分(N)÷20×30%。
根据四舍五入规则,各项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数。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按测评成绩从高至低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对应记作A、B、C、D四个等级。其中,优秀(A)和良好(B)的比例分别为25%和30%。本学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测评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A)、良好(B);本学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测评结果定为差(D)。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负责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八条 综合测评实施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持。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班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不少于两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第九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期进行。于新学期开学后的前四周内完成上学期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大一第一学期不进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第十条 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及要求,学生本人对测评学期的表现做出书面总结,并进行自测自评;
测评小组在学生个人自测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向全班学生公布。学生对测评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反映;
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问题,核实后限期纠正;
确定综合测评等级。参评学生填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登记表》,此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在评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第四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的综合体现,具体设定为政治表现、法纪观念、学习风貌、集体观念、社会公德、生活态度、个人品德、身心素质等八项指标。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1.政治表现(
)。基本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对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者,应评定为差;
2.法纪观念(
)。基本要求: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3.学习风貌(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旷课、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
4.集体观念(
)。基本要求是: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服从集体,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应评定为差;
5.社会公德(
)。基本要求是:衣冠整洁,举止文雅,文明有礼;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6.生活态度(
)。基本要求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实习实践、公益劳动,讲究个人卫生,自觉搞好宿舍内务;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宿舍卫生一贯很差者,或生活一贯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7.个人品德(
)。基本要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孝亲敬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8.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活动,体质测试达标。努力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身心健康,性格开朗,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体质测试不达标者,应评定为差。
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测评积分共80分,基本素质测评逐人分项进行(见表1)。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分别换算为10分、8分、6分、3分。测评小组对逐个学生每一单项进行测评,测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之和即为该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
),
。
姓名 |
学号 |
测评项目及得分 |
合计得分 
|
政治表现 |
法纪观念 |
学习风貌 |
集体观念 |
社会公德 |
生活态度 |
个人品德 |
身心素质 |
|
|
|
|
|
|
|
|
|
|
|
表1:基本素质测评表
第十五条 奖励加分(
)。对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中的个人按下列款项加分。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者,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有伸张正义、弘扬社会正气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6分;
2.有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事迹者,有制止、检举违犯校规校纪行为者(有相关的认定材料和证明),加4分;
3.有扶残救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等,加2分;
4.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者加2分;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者加4分;获国家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者加6分。
5.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所在组织的班长、团支书加2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1分,班级、团支部成员加0.5分;获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所在组织的班长、团支书加4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2分,班级、团支部成员加1分;
6.被评为院级“优秀宿舍”、“文明宿舍”的宿舍长加1分,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宿舍”、“文明宿舍”的宿舍长加2分,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
7.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的主席团成员、正副团(社)长加2分,其他人员加1分;获省级以上“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的主席团成员、正副团(社)长的加4分;其他人员加2分。
第十六条 惩处扣分(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故意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表2扣分。对于一学期内多次违纪者,惩处扣分累加。
表2:惩处扣分标准
留校察看 |
记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通报批评 |
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
15 |
10 |
7 |
5 |
2分/次 |
1分/次 |
第十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总积分(D)为评议得分(
)与奖励加分(
)之和减去惩处扣分(
)。
基本素质测评总积分计算公式:
第五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包含课程学习成绩和外语、计算机、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附加分。
第十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方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青院办字〔2016〕12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按照第一次修读的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条 外语、计算机获得等级证书按表3加分。
表3:英语、计算机获得等级证书加分标准
 内容
加分 类别 |
英语 |
计算机 |
四级 |
六级 |
八级 |
二级 |
三级 |
文科本科 |
英语专业 |
0.5 |
/ |
1 |
0.5 |
1 |
非英语专业 |
0.5 |
1 |
/ |
理工科本科 |
0.5 |
1 |
/ |
/ |
0.5 |
艺术类本科 |
0.5 |
1 |
/ |
0.5 |
1 |
专科生 |
1 |
1.5 |
/ |
1 |
1.5 |
注:①获得成绩的当学期加相应分值。
②英语等级考试加分,按考试成绩核算,凡分数达到等级考试总分60%以上者,视为通过考试并给予相应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以教务处认定的各学科专业竞赛项目为准(包含挑战杯)。学科竞赛按照表4加分。
表4: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级
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备注 |
国家级 |
2 |
1 |
0.5 |
0.2 |
团体项目主要参与者按相应项目满分加分,其他人员按相应项目减半加分。 |
省 级 |
1 |
0.5 |
0.2 |
/ |
校 级 |
0.2 |
0.1 |
0.05 |
/ |
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予以加分,加分按照表5执行。
表5: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分标准
 等级
加分 级别 |
优秀 |
合格 |
备注 |
国家级 |
2 |
1 |
团体项目主要参与者按相应项目满分加分,其他人员按相应项目减半加分。 |
省 级 |
1 |
0.5 |
校 级 |
0.2 |
0.1 |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总积分(Z)为课程学习成绩得分(
)、外语计算机加分(
)、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分(
)之和。
学习成绩测评总积分计算公式:
第六章 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生活、实习实践、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创造素养以及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1.发表学术论文(
)。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按表6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有教师参与的,教师不参与学生作者排名。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为准。
表6: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级别 |
特类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分数 |
50 |
30 |
20 |
10 |
6 |
3 |
2.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
)。科研成果获奖的,按表7加分;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8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成果有教师参与的,教师不参与学生作者排名。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7:科研成果获奖加分标准
|
等级 |
国 家 级 |
省 部 级 |
厅 局 级 |
校 级 |
大学生科技活动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获奖成果 |
一 |
30 |
25 |
20 |
10 |
10 |
8 |
7 |
二 |
25 |
20 |
15 |
8 |
8 |
6 |
4 |
三 |
20 |
15 |
10 |
6 |
6 |
5 |
3 |
优秀奖 |
15 |
10 |
5 |
3 |
4 |
3 |
2 |
参与课题 |
20 |
16 |
12 |
10 |
|
|
|
表8:发明专利加分标准
类型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加分 |
40 |
20 |
10 |
3.发表文学艺术作品(
)。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9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目减半计分。集体合作成果有教师参与的,教师不参与学生作者排名。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9:发表文学艺术作品加分标准
级别 |
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媒体 |
学校主办的报刊或媒体 |
国家级 |
省级 |
省级以下 |
加分 |
5 |
4 |
2 |
1 |
4.文艺体育竞赛(
)。参加文艺体育竞赛获奖的,按表10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主要组织者、参与者按相应项目计满分,其他人员按相应项目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10:文体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等级
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5 |
12 |
8 |
3 |
省级 |
12 |
10 |
6 |
2 |
校级 |
10 |
8 |
4 |
1 |
学院级 |
5 |
3 |
1 |
/ |
5.社会工作(
)。担任学生干部且履行工作职责,按表11加分。其中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等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组织的主管单位提出加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无业绩,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某一项或综合考核计分,不累加计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表11:社会工作加分标准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秘书处成员 |
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各中心主任、院学生会主席 |
校学生会、社联部长,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各中心副主任,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团支书,学院社工委主任 |
校学生会、社联副部长,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各中心部长、院学生会部长、社团团(社)长 |
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各中心副部长、学院社工委副主任,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助理辅导员、教官团正副团长 |
4-6 |
3-5 |
2-4 |
1-3 |
0.5-1 |
6.社会活动(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由主管部门视其工作表现提出加分建议,但不超过2分。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的,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表12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12:社会活动获奖加分标准
 等级
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6 |
4 |
1 |
省 级 |
5 |
3 |
0.5 |
校 级 |
4 |
2 |
0.2 |
7.创业实践(
)。创业实践按照表13认定加分:
表13:创业实践加分标准
级别 |
注册公司 |
个体户 |
未注册成功入驻学校创业园区项目 |
学院未注册项目 |
其他 (如开网店等) |
类型 |
法人代表 |
股东 |
户主 |
负责人 |
排名第二 |
排名第三 |
排名第四 |
负责人 |
店主 |
分数 |
30 |
10 |
10 |
5 |
3 |
2 |
1 |
3 |
1 |
第二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计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N, N最高为100分。
计算公式为:
第七章 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同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1.评定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2.评选各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3.进行各级各类助学金评定、减免学费申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4.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基本依据;
5.家校沟通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考评细则,但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